不帶零點跟蹤裝置的電子汽車衡,先將其置零,然后測定使示值由零上一個分度值所施加的砝碼,計算零點誤差。
汽車衡配備自動置零和零點跟蹤裝置的電子汽車衡,將示值擺脫自動置零和零點跟蹤范圍(如加放10e砝碼),然后按照閃變點方法計算零點誤差,也可以通過鍵盤指令或專用開關等正常方式使自動置零或零點跟蹤裝置暫時不起作用,再按閃變點方法計算零點誤差。
首次檢定和隨后檢定合格的電子汽車衡,應出具檢定證書,加蓋檢定合格印或粘貼檢定標志(合格證),應注明施行首次檢定和隨后檢定的日期以及有線期;應對可能改變電子汽車衡計量性能的器件或直接影響到稱量值的部件,如接線盒和稱重顯示儀表加印封或鉛封。
使用中檢定合格的電子汽車衡,其原檢定證書與印封仍保持不變,準予繼續(xù)使用。首次和隨后檢定不合格的電子汽車衡,發(fā)給檢定結果通知書,不準出廠、銷售和使用。